會計稅務

會計理帳稅務

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

  1. 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
  2. 紀錄須保留為期最少7年
  3. 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辦稅務條例的規定,最高罰款為HK$100,000
  4. 稅務條例列出的紀錄包括
  • 記錄收入及付款的帳簿
  • 憑單、銀行結單、發票
  • 收據資產及負債紀錄等

服務範圍包括

  • 為客戶提供按月或按年理帳服務
  • 製作總帳
  • 提供銀行月結現金對數
  • 提供應收帳款明細
  • 提供應付帳款明細
  • 製作會計帳目,包括損益表 及 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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