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

商標註冊

商標是一個標誌,用以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 ( 包括個人姓名 ) 、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能夠藉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記,才可以註冊為商標。

你的商標一經註冊,你便可以就有關貨品及服務擁有該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如其他商戶未經你同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把該商標用於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上,即屬侵權行為,你可以就此採取法律行動。假使商標沒有註冊,便較難證明你是有關商標的“擁有人”,你得到的保障很有限。

商標條例 (第559章) 及 商標規則 (第559A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商標註冊事宜是由 《商標條例》(第559章) 及 《商標規則》(第559A章) 規管。

有關申請如沒有不足之處,而擬註冊商標又沒有遇到反對,則整個程序(由商標註冊處接獲申請至批准 商標註冊)需時可短至六個月。

註冊商標首次有效期為10年。 支付續期費用後,商標註冊可再獲續期,每段續期期間為10年。 因此,若不斷續期,商標註冊可無限期延續下去。 不過,如已註冊商標在一段三年的連續期間內未有在香港使用,可能需面對撤銷註冊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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