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問題 – 註冊香港有限公司
1. 我想在香港成立一家有限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 年滿18歲
- 持有香港身份證或任何國家的護照
- 提供一個位於香港的地址作為公司註冊地址
- 一個香港居民/或一家香港公司出任公司法定秘書一職
本公司可以為您提供註冊地址及擔任貴公司的法定秘書。
2. 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將其註冊辦事處設在香港境外?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必須設在香港境內。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及建議發行的股份數目是否有任何規定?
一間股份有限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股東,最多五十名。《公司條例》並未規定公司建議發行的股份數目。
4.公司名字可否只使用中文或英文?
公司可以只註冊中文名稱,也可以只註冊英文名稱或同時註冊一個中文名稱和一個英文名稱。
5. 公司名稱是否可以隨意擬用?
不可以,公司名稱的註冊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准註冊:-
- 公司名稱與出現於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
- 公司名稱與根據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 處長認為使用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或
- 處長認為公司名稱屬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屬違反公眾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稱包含《公司(公司名稱所用字詞)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詞,或公司名稱會令人產生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有任何方面的聯繫,則須先獲得處長的批准,才可註冊。
因此,在註冊公司前,需先對擬用公司名字進行查冊,本公司的註冊公司服務計劃已包括查冊服務。
6. 公司在申請成立或開始營業時,有否實繳股本最低金額的規定?
《公司條例》並沒有規定公司實繳股本的最低金額。客戶可以自訂股數,$1等於1股,至少1股,一般客戶會選擇10,000股 ($10,000),需完全分配給股東。
7. 董事和股東有什麼分別?
股東是有限公司的投資者,董事是由股東委任,負責管理公司日常運作,擁有決策權。
8. 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書有甚麼規定?
一間私人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及最少一名屬自然人(即個人)的董事,公司秘書職位不得同時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不得委任一個以該董事為唯一董事的法人團體作為公司秘書。
一間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及最少兩名董事,公司秘書職位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法人團體不得出任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的董事。
如公司秘書屬自然人,必須通常居於香港。如公司秘書屬法人團體,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必須在香港。《公司條例》沒有規定董事必須是香港居民。
9.註冊有限公司是否要同時申請商業登記?
是。所有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須辦理商業登記,不論其實際上是否有在香港經營業務
10. 註冊香港有限公司後,每年要做些什麼?
- 私人公司須就每一年於成立為法團之日的周年日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予公司註冊處登記。
- 每年更新商業登記證及繳交有關費用
- 填交利得稅報稅表(第一年的報稅表將會在公司成立後18個月發出)
- 填交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
11. 若沒有按時繳交周年申報表,會有什麼後果?
如公司未能在成立為法團之日的周年日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予公司註冊處,將產生罰款,金額由 $870至 $3,480不等。另外,公司如未有在訂明時限內向公司註冊處交付周年申報表,即屬違反《公司條例》,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檢控。公司註冊處處長亦可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採取剔除公司名稱的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