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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公司条例》下查册安排的附属法例刊宪

政府于六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2021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公告》、《2021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2021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第3号)公告》、《公司(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规例》、《2021年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修订)规例》、《2021年公司(非香港公司)(修订)规例》及《2021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11)公告》。 于二○一二年获立法会通过的《公司条例》载有条文,订明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须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但至今尚未生效。上述附属法例旨在落实该新查册安排。 新查册安排将以分阶段形式落实: (1)第一阶段:于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开始让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2)第二阶段:于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开始,公司登记册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须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 「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及 (3)第三阶段:于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在第二阶段开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 「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 指明人士 」 将涵盖 – (a) 有关公司的成员 ; (b) 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 (c) 根据法例获委任或担任负责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机构; (d) 《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 159 章 )下在香港律师行执业的律师以及在香港律师行/外地律师行执业的外地律师 ; (e) 《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 50 章 ) 下的执业会计师 ; (f) 《银行业条例》( 第 155 章 ) 下的认可机构 ; 及 (g)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第 615 章 )下规管的金融机构 ( 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钱服务经营者及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等 )及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包括会计及法律专业人士、地产代理及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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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调主板盈利要求60%

联交所于2021年5月20公布,经仔细考虑所有回应意见,联交所修改了咨询文件中的建议而采纳以下做法:(i) 将盈利规定调高60%,并修订盈利分布规定。根据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主板上市申请人于三年营业纪录期的股东应占盈利必须符合以下最低要求:(a)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不低于3,500万元;及(b) 前两个财政年度累计不低于4,500万元(三年累计盈利不低于8,000万元);(ii) 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的实施日期为2022年1月1日;及(iii) 按情况就个别申请人不用符合盈利分布授予宽限,灵活处理。此外,联交所将与证监会合力应对咨询总结所述的监管事宜,包括全力审查上市申请人,及严加监管那些出现了联合声明所述特点的上市申请。此外,亦会特别强调个人亦须对违反《上市规则》负责,包括参与联合声明所述的有问题行为的人士。联交所亦会检讨GEM,包括GEM的定位、市场观感,以及其作为主板的替代上市平台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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