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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公司條例》下查冊安排的附屬法例刊憲

政府於六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021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2021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第3號)公告》、《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2021年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修訂)規例》、《2021年公司(非香港公司)(修訂)規例》及《2021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11)公告》。

於二○一二年獲立法會通過的《公司條例》載有條文,訂明公司註冊處的公司登記冊須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書及其他相關人士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讓公眾查閱,但至今尚未生效。上述附屬法例旨在落實該新查冊安排。

新查冊安排將以分階段形式落實:

(1)第一階段:於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開始讓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予公眾查閱;

(2)第二階段:於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開始,公司登記冊董事索引所載的受保護資料,須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在這階段開始後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及

(3)第三階段:於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開始,資料當事人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不提供在第二階段開始前已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並以其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

「 指明人士 」 將涵蓋 –

(a) 有關公司的成員 ;

(b) 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 ;

(c) 根據法例獲委任或擔任負責執行法定職能而須使用受保護資料的人士/機構;

(d)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 159 章 )下在香港律師行執業的律師以及在香港律師行/外地律師行執業的外地律師 ;

(e)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 50 章 ) 下的執業會計師 ;

(f) 《銀行業條例》( 第 155 章 ) 下的認可機構 ; 及

(g)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 615 章 )下規管的金融機構 ( 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錢服務經營者及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等 )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包括會計及法律專業人士、地產代理及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