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务

会计理帐税务

根据《税务条例》第51C条规定:

  1. 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其应评税利润易于确定
  2. 纪录须保留为期最少7年
  3. 无合理辩解而未能遵办税务条例的规定,最高罚款为HK$100,000
  4. 税务条例列出的纪录包括
  • 记录收入及付款的帐簿
  • 凭单、银行结单、发票
  • 收据资产及负债纪录等

服务范围包括

  • 为客户提供按月或按年理帐服务
  • 制作总帐
  • 提供银行月结现金对数
  • 提供应收帐款明细
  • 提供应付帐款明细
  • 制作会计帐目,包括损益表 及 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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