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公司条例》下查册安排的附属法例刊宪
2021-06-18
政府于六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2021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公告》、《2021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2021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第3号)公告》、《公司(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规例》、《2021年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修订)规例》、《2021年公司(非香港公司)(修订)规例》及《2021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11)公告》。 于二○一二年获立法会通过的《公司条例》载有条文,订明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须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但至今尚未生效。上述附属法例旨在落实该新查册安排。 新查册安排将以分阶段形式落实: (1)第一阶段:于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开始让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2)第二阶段:于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开始,公司登记册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须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 「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及 (3)第三阶段:于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在第二阶段开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 「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 指明人士 」 将涵盖 – (a) 有关公司的成员 ; (b) 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 (c) 根据法例获委任或担任负责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机构; (d) 《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 159 章 )下在香港律师行执业的律师以及在香港律师行/外地律师行执业的外地律师 ; (e) 《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 50 章 ) 下的执业会计师 ; (f) 《银行业条例》( 第 155 章 ) 下的认可机构 ; 及 (g)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第 615 章 )下规管的金融机构 ( 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钱服务经营者及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等 )及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包括会计及法律专业人士、地产代理及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